北京本市重点打击房企骗领资质行为
该《通知》从五个方面规范了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一是结合取消年检,规定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改为3年,与一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二是规范区县建委初审程序,要求区县建委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三是重点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行为,凡存在上述行为的,对于申请核定房地产资质的,不予受理,并责令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核定;对于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不予延期,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对于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将依法,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3万元罚款。四是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制定计划,抽取一定数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全面搜集、记录房地产开发信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和其他管理服务行为的重要依据。五是部门联动,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市建委将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取消企业资质情况,以便工商部门及时调整被注销资质企业的经营范围。
该《通知》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于2007年6月10日前到期的,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向市建委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办理延续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