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变“服务员” 过半业主同意可解聘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在建设部网站公布,该《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据悉,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倍受业主关注的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中通过人数有了变化。
《决定》指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据业内人士介绍,这项修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是把现实中的做法固定化。
《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决定》还对投票人数进行界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而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只是变了几个字,但意义却全然不同。这次的修改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定位,就是为业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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