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 北京市几部门联合发通知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3-27 10:50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件),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近日出台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为:

1、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按171号文件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生活需要情况,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后,出具《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凭该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咨询电话:84020101。

2、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 ,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

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购买非自用商品房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或将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5、《通知》所称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我市2006年7月21 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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