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展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8-12 06:44
 

重庆:开展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

2022-08-12 06:40:4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列入重庆市培育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试点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列入重庆市培育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试点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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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了培育自有工人试点的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8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达70%以上。技能化、专业化、年轻化、公司化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基本建立,力争实现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40%以上。
 
《方案》明确了试点内容:
 
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探索创新激励机制。
 
《方案》规定了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是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认定标准要求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
 
规定,以上2类试点项目,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
 
《方案》提出了试点的四项任务: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发展;鼓励支持现有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通过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控股或独资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转型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二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用工“红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
 
三是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要求,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及相关费用标准,单列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4%计取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优化定额编制;加强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探索推行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贯通发展;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健全劳动和技能竞赛成果转化机制。
 
四是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权益。要逐步提高建筑工人社会保险覆盖率,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待遇;进一步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
 
《方案》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
 
《方案》制定了实施创新激励措施: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专业作业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在分包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最多5个专业的限制要求。
 
2.试点企业自有工人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3.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市内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4.对试点企业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权限。
 
5.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6.在评选安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等各类评优评先时,将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各种评选、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
 
7.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以及专业作业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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