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商品房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申报价的15%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7-08 06:26
 

中山:商品房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申报价的15%

2022-07-08 06:14:1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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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了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办理流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申报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强调,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对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它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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