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为落实“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要求,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造”品牌,决定,对湖北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相关扶持政策。
《通知》明确了重点培育企业确定的条件: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10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近三年内获得过1次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者近两年内连续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近一年内未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近两年内没有因“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近两年内没有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信息。未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知》规定了申报程序:
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市州推荐。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公示公告。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审核后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通知》制定了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近5年完成不少于3项单项合同额超过1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业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满足相应现行资质标准的,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二是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打通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省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省内机构赴省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
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场考试服务。
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是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信誉良好、实名制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在企业办理各类工程项目审批或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替代。住建主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对企业的承诺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其进行处罚。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通知》强调,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
明确,重点培育企业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直接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
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行政审批事项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虚假信息的;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统计信息的;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