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6月22日,湖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从八种供给渠道,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对象:主要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实施意见》规定了保障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实施意见》提出了八种供给渠道:
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2.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3.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6.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7.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8.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强调,上述第1至第5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第6至第8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实施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持有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严禁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为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据湖北省住房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陈淑云教授介绍,《实施意见》提出先租后售,即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这种创新的价值在于破除了住房“要么租,要么买”二选一消费方式的约束,通过先租后售的住房消费方式创新,打通了住房租购市场,实现了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已交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住房领域保障理念的两次转型提升:第一次是由廉租房时代的济贫式保障理念向公租房时代的适度普惠式保障理念的转型提升,第二次就是当前由适度普惠式到先租后售的发展型保障理念的转型提升。这种住房保障理念转型提升,是湖北在住房保障理论上新的探索和实践,也是“有为政府”在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的具体体现。
陈淑云教授指出,《实施意见》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推进湖北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湖北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满足差异化的住房需求,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平衡,打消相关供给主体的顾虑;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