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6-14 07:34
 

长三角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2-06-14 07:26:3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决定,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试点。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决定,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试点。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及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办理流程上,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通知》就“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制定了细则。
 
《细则》规定,提取申请人租赁住房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申请人或配偶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房屋所在的苏州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的;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6.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细则》规定,办理异地租赁提取,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异地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申请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原件。
 
《细则》规定,异地租赁提取,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登记备案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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