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天津市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支持职工基本购房需求。明确,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通知》要求,支持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通知》要求,支持职工基本购房需求。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规定,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5月27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通知》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2027年5月26日废止。
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在于:
一是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以前天津市没有针对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