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据了解,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近年来,大量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安全管控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长期积累矛盾集中暴露的典型事件,充分反映了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一是自建房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二是违规建设改造现象比较普遍;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怎么做?《方案》要求完成四项任务:
一是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是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是彻底整治隐患。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是加强安全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日常检查。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