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施工威胁燃气设施安全 城管部门及时制止除隐患获点赞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金婵 刘倩颖) 建筑工地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施工。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迅速处置,及时制止,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3月15日上午,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将一面锦旗送到东湖高新区城管局燃气办负责人手中。
据城管执法队员介绍,3月3日10时,城管部门接到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反映:光谷三路与高新五路交叉口一施工项目因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工地擅自施工。
城管执法队员介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该企业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施工方擅自施工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经过城管部门解释,施工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3月10日,施工方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了罚款。并联合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安全。
城管部门积极作为,及时制止施工方擅自施工破坏燃气保护设施的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3月15日,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将一面锦旗送到区城管局燃气办负责人手中,为城管部门严格执法,守护燃气安全点赞。
据城管执法队员介绍,3月3日10时,城管部门接到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反映:光谷三路与高新五路交叉口一施工项目因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工地擅自施工。
接报后,执法队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因施工现场有燃气设施,根据相关规定,为确保燃气安全,施工方因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后,方可开始施工。但该项目并未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执法队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施工方在2022年3月3日11时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接受复查。
城管执法队员介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该企业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施工方擅自施工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经过城管部门解释,施工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3月10日,施工方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了罚款。并联合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安全。
城管部门积极作为,及时制止施工方擅自施工破坏燃气保护设施的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3月15日,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将一面锦旗送到区城管局燃气办负责人手中,为城管部门严格执法,守护燃气安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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