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3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工作目标、适用项目、处置方法、支持政策、保障措施、附则等七个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满足动迁群众多元安置需求,缩短群众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集约建设用地,消化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安置房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支持政策,包括土地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公积金政策支持、建设政策支持等:
货币化安置后转换的开发用地,按照城改项目用地进行出让,享受原安置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对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货币化安置群众属于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货币化安置群众的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过货币化调整的地块,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房建设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在大气污染管控中享受绿牌工地待遇。同时,参照安置房项目要求不强制采取装配式技术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鉴于2018年以来各地关于棚改货币化的声音逐渐减少,此次郑州政策可以认为具有积极的信号意义。一是棚改的新开工等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重要组成部门,有助于拉动当地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二是棚改货币化安置释放了更多的资金,有助于激活更多的购房和住房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