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北京市住建设委、发改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要求,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通知》规定了配建方式。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
逐地块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住房。集中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配建,各区可在住宅项目间调剂配建,并确保集中配建项目优先开工建设。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通知》要求,配建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区施策。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配建地块和地块配建比例。对于公租房备案家庭解决率高、租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完成率高的区,配建比例可适度降低或不予配建。
配建住房与项目其他住房在布局、建筑密度、景观环境、绿化,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建筑材质品质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保持项目总体和谐,并共享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机动车停车位和公共通道。
?
配建住房原则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栋、整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配建面积不足整单元最小建设单位的,应落实到成套住房,办理住房销售手续前在建设项目中选取。配建住房户型设计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公告文件及公租房建设规范导则要求执行。配建住房建筑单体内公共空间的装修标准、设备设施与项目其他住房保持基本一致。配建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建设评价标准中明确的装修标准。
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通知》明确了配建程序:
一,单列供地计划。通过集中建设、配建、改建等方式切实增加实物房源有效供给。
二,明确配建要求。包括配建比例、配建面积、户型及户型比例、建筑品质、机动车停车位配比、配套设施、分配对象等。
三,土地供应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单位的,须将有关事项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划拨方式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建设单位的,须将有关事项在划拨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确定回购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简称“回购机构”)按楼栋、单元回购配建住房。
五,签订配建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同时,与回购机构签订《北京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简称“配建协议”),并录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六,配建协议履行。回购机构依据配建协议,对配建住房实施全过程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协议要求实施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
七,工程监督与验收。配建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配建住房的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管理等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本市相关规定实施配建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八,房源回购交付。配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一次性交付给回购机构。回购机构应根据配建协议对配建住房各项指标进行核验。
九,税收政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纳入本市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和支持政策。
十,不动产登记。配建住房完成首次登记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转移登记。
十一,资产管理。配建住房作为实物房源租赁使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通知》强调,要明确违规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和配建协议约定,不配建或少配建、未按照质量和进度要求配建、不按时交付或延期交付、违规宣传或不如实告知配建住房情况的,回购机构应依据回购协议追究建设单位违约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同时致函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建议暂停建设单位及其股东公司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土地市场竞拍活动。
回购机构未履行配建协议约定内容且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五年内不再确定其承担回购配建住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