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5个方面的内容:适用范围;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管理职责分工;列入和移出名单程序;信用修复。
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的列入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五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五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管理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进行公告,解除惩戒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依申请提前移出。
鼓励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