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实施办法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3-25 10:33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住房保障实现形式,形成分类指导、多元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64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珠海市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货币化,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提供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货币化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保障模式。住房保障货币化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保障人群居住条件的重要手段。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渠道,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政策通道,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保障人群的居住条件为主要目标,逐步提高货币化保障比重,建立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多种形式的货币化住房保障模式。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市已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保基本、多层次、宽覆盖、能循环、可持续的具有珠海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保障。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构建适合本地发展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
 
2.市区联动,量力而为。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落实主体责任,市、区根据自身的土地储备、财政实力等基本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供应能力等,合理确定货币化保障的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保障规模和保障标准,优化实物保障和货币化保障的配比关系,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3.规范有序,科学推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应事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货币化保障的保障期限、退出方式、惩罚措施等进行明确约定,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新区开发、城市更新等建设实际,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进度,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居住平衡。
 
三、改革实施方式
 
(一)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机制
 
在实物保障的基础上,完善货币化保障方式,通过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长期租赁等形式,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发放补贴基础上,逐步扩展到住房困难家庭类、新就业职工类、外来务工人员类、专业人才类,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具体包括:
 
1.直接发放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到市场上租住符合条件的住房,并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租赁合同将社会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进行统计备案。
 
2.长期租赁。鼓励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住房租赁机构团租房屋作为公共租赁租房房源,并直接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政府可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优先安排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1.设定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
 
2.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各区可通过搭建信息平台、组织团购等方式,协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鼓动开发企业主动调整价格,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房源。
 
3.优先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排入住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享有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三)探索产权式住房货币化保障模式
 
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在内的产权式住房的货币化保障模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购房补贴、提供贷款贴息等形式,扶持各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各区将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对象逐步拓展至在本地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的人群。
 
利用政府提供货币补贴或贷款贴息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应按照所发放货币补贴份额和个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份额的比例,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房屋预(销)售前,确定双方持有产权份额、产权赎回方式和回购方式。
 
(四)优化各类人才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
 
逐步建立货币保障和实物配置方式并行,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各类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市、区人才需求类型和层次的不同,采用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租房补贴等多种货币化保障方式,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落实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配建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重点解决高层次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技术和技能人才住房问题。
 
四、落实配套政策
 
(一)完善政策支持。
 
1.市、区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国家和省下达资金时已明确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的除外。
 
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3.棚户区居民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安置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做好政策衔接。
 
1.制定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时,需与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通过共有产权保障政策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其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可适当放宽标准。具体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各区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经济能力和已有的住房保障标准确定。
 
2.制定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时,根据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对在城市不同区域租住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设定差别化的保障标准,引导人口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分布。
 
3.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货币化保障模式探索。
 
4.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货币化实施范围,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5.将扩大公租房覆盖面与中小户型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有机结合,逐步扩大公租房比例,引导社会形成租购并举的消费模式。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有效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公租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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