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最高达20万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1-12-11 09:12
 

湖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最高达20万

2021-12-11 09:01:3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综合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明确,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二十万元。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综合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明确,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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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以下五个举报事项为重大举报事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下七个举报事项为较大举报事项: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以下五个举报事项为一般举报事项: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举报信息存在下列五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限内或已被立案查处的;举报事项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的;其他依法不应奖励的情形。
 
《办法》规定了奖励标准:
 
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等,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贡献等级,按照不低于本条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设定数额。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案件查办具有第一等贡献,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且案件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人十万元奖励。
 
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之间毫无关联的,奖励金额累积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举报事项存在关联或者共同作用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项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二十万元。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场、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办法》就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为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骗取奖励的;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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