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对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予以处罚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1-11-06 07:51
 

住建部:对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予以处罚

2021-11-06 07:43:5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对严来章等7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等行为,给予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对严来章等7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等行为,给予处罚。
 
住建部图
 
1.建督罚字〔2021〕53号:2019年1月19日17时左右,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来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悦湖尚园项目工作,存在未能及时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纠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实效差、安全巡查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给予严来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建督罚字〔2021〕52号:2018年8月12日8点26分,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仇雨贵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给予仇雨贵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3.建督罚字〔2021〕51号:2019年5月9日上午9:30左右,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续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给予杨续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4.建督罚字〔2021〕50号: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铜陵市龙山湖苑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1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陶波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给予陶波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5.建督罚字〔2021〕49号: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2018.8.22”高坠亡人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黄国华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给予黄国华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6.建督罚字〔2021〕48号:2020年10月5日8时23分,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7万元。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来庆军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方案中无顶升作业具体内容、风速要求与规定不符、缺少司索信号工等问题,组织编制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合同要求不符,未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岗履职且未经委托人批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来庆军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7.建督罚字〔2021〕47号:2020年10月5日8时23分,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7万元。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赵世国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方案中无顶升作业具体内容、风速要求与规定不符、缺少司索信号工等问题,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赵世国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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