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积极支持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实际上,厦门市从2015年11月起,就已规定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的港澳台籍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籍职工在提取、贷款等使用政策上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均保持一致。截至目前,已累计有595名港澳台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303万元,其中有40名提取了个人住房公积金,有4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厦门市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走在了全省、全国前列。(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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