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中心市区在全省率先试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泉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中心市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最终审核通过时间开始计算。其中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受轮候2年(含)以上的限制。中心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实施意见》重新认定。
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补贴标准提高,是《实施意见》的两大亮点。《实施意见》明确: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标准补贴面积:1—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家庭,补贴系数分别为0.7、0.5和0.3。同时,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17年度,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补贴将按季度发放,并自“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之月起开始计算。(泉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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