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全面施行,这些规定需遵守!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1-03-22 09:18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李丽 通讯员 夏鑫垚)3月19日,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等六家单位联合下发《十堰市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该通知对如何文明使用共享(电)单车、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原则及责任分工、企业运营维护责任与义务、考核奖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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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堰市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十堰城区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单车,维护城市良好公共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积极构建多元化交通出行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共享(电)单车是指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电动车。共享电动车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并遵守十堰市电动车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管理原则及责任分工

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本细则负责各自辖区内共享(电)单车的日常管理,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执行或因地制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报备、停放秩序以及执法活动的协调督导,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核准投放总量,统筹协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指导和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督促企业为共享电动车上牌、配置头盔、购买保险。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共享(电)单车的质量抽检工作。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各区企业登记机关对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十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协助市城管执法委做好十堰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总量核定、发展规划等工作。


十堰市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共享(电)单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保力量;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堰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我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保障必需的管理工作经费。

十堰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学生禁止使用共享(电)单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堰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共享(电)单车的配套管理工作。


四、文明使用

1.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或改装设备,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2.市民在使用共享(电)单车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


五、企业运营维护责任与义务

(一)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1.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1)运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运营前须依法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

(2)运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运营企业必须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市级城管部门报备。

(4)运营企业必须具备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有关机制。


2.运营企业数据管理要求

(1)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2)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共享(电)单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亚米级范围。


3.运营企业的监管要求

(1)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2)运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市、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运维人员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

2.运维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接受第三方考评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三)运营车辆管理

1.车辆质量管理

(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获得CCC认证,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2)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必须配备头盔、购买保险。

(3)车辆二维码必须确保清晰、安全,保障用户权益不受侵害。


2.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

(1)坚持“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原则,企业投放车辆的数量由市城管部门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实施统筹调配管理,对已在本市运营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新车投放必须严格报备。

(2)在市、区城管部门明确的共享(电)单车投放区以及禁停区严禁设置电子围栏。

(3)企业必须严格按配额投放车辆,不得超额投放,投放车辆须向城管部门报备;须经市场监管部门认证;须在公安交管部门上牌。

(4)经备案许可后的运营企业,必须在市、区城管部门统筹指导下,统一规格标准、颜色用料方可设置共享(电)单车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经许可设置的停放点标线宽度为10CM,停放点垂直排列宽度2.0M,斜向排列宽度1.8M,统一用白色地坪漆或常温溶剂性涂料施划,施划的标线必须清晰、顺直、均匀。新设置的电子围栏区域必须重新施划并保持清晰可辨。新施划的电子围栏区域要实现共享并报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备案。

(5)车辆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6)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存在超量超范围停放现象时,运营企业应及时运维、调运,运营企业须对每个电子围栏设置超量投(停)放报警功能。

(7)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3.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100辆共享(电)单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并向市城管部门提供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负责维护区域)。

(2)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2000辆共享(电)单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至少应满足装载20辆共享(电)单车的运力)。

(3)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大型商业区域、重要交通路口、公共车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必须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大面积堆压的共享(电)单车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有序。

(4)入驻十堰市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电)单车停放和维修的场所,禁止运营企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


(四)运营服务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2.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3.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等事项,用户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时,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处理。

4.运营企业须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5.运营企业日常运维系统须接入市数字城管平台,并有专人对接、受理群众投诉、问题整改等。

6.运营企业终止运营服务,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个工作日向市城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终止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区级城管部门代为回收并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7.因运营企业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堆压等影响市容秩序的,由区级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机制。十堰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制定共享(电)单车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周检查、月通报、季排名”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双向运用,既对各区政府排名也对运营企业排名。

(二)约谈机制。对履行日常管护不到位、问题较多的运营企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三)处罚机制。运营企业接到及时清理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车辆的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清理调度的,各执法部门可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处罚。

(四)奖励机制。根据季度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后的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减车辆投放数量,核减的投放指标奖励给排名靠前的企业。

(五)退出机制。企业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评分排名末位的依据《十堰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退出营运市场并向社会公示。该企业退市前所占投放车辆的数额,按一定比例奖励给管理服务较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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