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4月12日前换发电子证书!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1-03-16 16:5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服务水平,决定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机构信息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注重强调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技能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实操培训的能力。各地要对现有培训机构及新增培训机构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2)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严格培训考核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由培训机构对行业技能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域培训发证。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实操测试,按要求将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培训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附件3)。我部将建立统一培训考核题库,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流程,确保培训数据准确有效。培训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培训信息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为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强化施工项目人员配备提供人员培训依据。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实地抽查,并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签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对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其从培训管理系统中清出。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系统中原各省(区、市)上传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在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电子证书。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保证电子证书顺利换发。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为便于各地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为下列之一。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技能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且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且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二)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和实操培训考核场地。
(三)有专门负责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有与实操技能培训和考核相适应的实操考评员。
(四)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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