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居住项目代征路及配套建设管理 保障配套与住宅同建设同交付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3-20 09:46
近日,“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在对开发项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位的问题。未来如何加强监管、完善规定,避免发生类似的问题?9月29日,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给开发商戴上六层“紧箍咒”,确保居住项目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依据《通知》,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并移交的项目,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所谓“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就是指在居住项目开发建设中,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约定,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以及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葛宇路”名牌事件的出现,反映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的责任未落实,应执行的标准而未执行的问题,也反映出在政府监管层面,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总结、促进、提升的思路,市住建委深入分析了全市居住项目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特别是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建设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和监督为抓手,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纳入到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测绘备案、销售管理等管理环节之中,强调了开发企业在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具体的工作程序、标准等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当于给开发商戴上了六层“紧箍咒”,确保各类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是开发商进行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一道“硬杠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专门制定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的标准文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一并下发,标准文本对居住项目的总体建设分期、建设内容、新建住宅单体明细、居住配套设施明细、建设时序、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进一步明确,保障了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代征公共用地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分离”。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将据此对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涉及到方案编制、招标、施工许可、建设、预售现售、成果测绘、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移交协议》。协议双方应就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建设和移交标准、方式、时间、价格,以及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无误,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开发企业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移交确认单》。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移交确认单》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通知》同时明确,当开发企业未履行责任或未落实工作要求时,将限制开发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知》的出台,将对全市居住项目代征代建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政策支撑,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链条更加清晰,对形成部门间联动监管机制、提升行业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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