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印发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青海省政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标志着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正式迈进实质性实施阶段。
《实施方案》提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要紧紧围绕“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宗旨,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注重西部特点和高原属性,以美丽为魂脉,以城镇为载体,以示范为机遇,在全国率先推进“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加快转变城镇发展方式,推动城镇提质增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突出绿色、宜居、韧性、人文、智能,建设生态人文、安全宜居、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的高原美丽城镇,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交相辉映、美丽山川和美丽人居有机融合,走出一条西部地区开发建设的新路子,为“美丽中国”增色添彩。
《实施方案》提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以全省所有城市、建制镇为主要对象,以城镇建成区为重点,通过部省共建,2020年,初步建立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体制机制,分区、分级、分类开展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到2025年,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体制机制趋于成熟,示范经验基本形成,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大幅提升。到2035年,在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协同发展、城镇人文特色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城镇现代化治理、城镇智慧安全建设等方面积累典型经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为国内乃至国际高原城镇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同时,《实施方案》明确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三定四融,统筹规划;坚持高原特色,内涵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安全韧性,智慧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建设等六方面工作原则。
《实施方案》结合青海省城镇发展实际提出了建设生态人文的城镇、建设安全宜居的城镇、建设治理有序的城镇、建设充满活力的城镇四方面二十一条建设任务,夯实了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的实质性内容。《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建立高原美丽城镇项目建设机制、建立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保障机制、建立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试点工作机制等四方面十三条推进机制,为示范省建设明确了实施路经。为突出工作落实,《实施方案》针对相关重点工作还提出了8类工作行动和11类重大工程,有效支撑示范省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六方面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在西宁市、格尔木市、玉树市、同仁市、祁连县等5个具有典范示范效应的高原美丽城镇及环湖地区城镇带,分级分类开展生态人文、安全宜居、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等4个方面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指出,通过部省共建,分区、分级、分类开展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试点工作。2020年,各试点地区系统完成规划编制、方案制定,谋划重点试点工程等前期准备工作。到2022年,各试点地区建设完成一批试点工程,率先建立健全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体制机制,城镇建设管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城镇人居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城镇风貌特色进一步彰显,城镇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发展活力进一步激发,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经验。同时,《试点工作方案》还明确了坚持部省共建;坚持融合创新;坚持规划先行;坚持分级分类;坚持因地制宜等五方面工作原则。
《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了制定工作方案、科学制定规划、开展体检评估、抓好项目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经验等七方面重点任务,并明确规定2020年7月-2020年12月,为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为开展试点阶段;2022年1月-2022年6月,为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7月-12月,为组织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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