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意见》就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出了工作目标:
一是,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
二是,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是,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基础类。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完善类。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
要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
要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为专业经营单位的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要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意见》明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要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
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意见》强调,要加快改造项目审批。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要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智能安防建设要求,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要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要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