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儿,临河一商铺被罚千元!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6-17 11:44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为了招揽顾客,将门店两侧堆放待售货物,或者干脆将一辆装满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常年摆放在门前人行道上,城市公共用地俨然变身为“商品展区”。6月16日,临河临狼路一五金土产门店因店外摆放、倚门销售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曙光乡中队依法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局曙光乡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日上午9点多,曙光乡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街路巡查时发现,临狼路路东一经营五金土产的门店右侧堆放了暖气片等货物,还有墩布、水桶等杂物堆放在外,不仅如此,门店前的人行道上还停放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只见车上装满了各类五金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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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家五金土产店店外违章摆放行为由来已久,其满载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常年占据人行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摆放,有时甚至占用盲道,对此,执法人员曾三番五次劝说店主王某整改,王某只要看到执法人员,就赶紧将三轮车上的货物进行苫盖,待执法人员离开又恢复原样,执法人员也数次将其违章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
 
鉴于王某店外摆放行为屡教不改,也为了消除其不良影响,当日,该局曙光乡执法中队依法给予王某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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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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