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500元!又有人因这一举动挨罚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6-02 12:12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垃圾污水不能混倒!部分商户法治观念淡薄,根本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只考虑自己方便,也全然不顾这种不文明行为会给城市形象抹黑。5月31日,临河欧式街路南某火锅店因垃圾污水混倒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局团结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日早上6:29,一市民路经欧式街路南,突然发现一名身着黑色半袖、手拎一个白色水桶的中年男子向一处污水收水口倾倒餐厨垃圾,只见污水收水口顿时被大量红色油污及食物残渣覆盖,周边也是油渍斑驳,现场情景令人反胃不已,之后这名中年男子又拎着空桶走向附近一家火锅店。目睹此景的市民立即用手机偷偷将这一幕拍摄下来,然后迅速向城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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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8点多,该局团结中队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提供的举报信息及现场拍摄图片,在欧式街路南找到这家火锅店,但店门紧闭。中午11点多,执法人员又来到这里被告知店主不在。下午17:20,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核实情况,证实店主臧某正是举报图片中的当事人。在证据面前,臧某承认了自己的违章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臧某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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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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