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将有法可依——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月20日上午,柳州市人大在文昌会议中心二楼新闻发布厅召开《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该条例于6月1日颁布实施。
上图为《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市住建局王道德副调研出席新闻发布仪式)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立项,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规划局、文新广电旅游局和广西广正大的律师团队组成该《条例》的编制工作组,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请示市委批准同意后,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乡愁记忆”保护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市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法制化的需要,填补了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略、推进美丽柳州建设、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意义。与其他兄弟省市的同类条例相比,该《条例》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整体保护,兼顾发展的原则。《条例》不仅规定了保护传统村落内历史文化资源的各项措施,还鼓励、支持合理开发历史文化资源,例如在传统村落里设立摄影绘画、文学创作等基地,在传统建筑内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等。通过合理的开发利用,促进乡村长远发展,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二是根据地域特色,分类保护。《条例》按照“整体保护、分类管理”的路径,除对国家级、自治区级传统村落的保护作规定外,还将市级传统村落全部纳入保护范畴作出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条例》针对柳州传统村落众多、建筑主要以木质结构为主且不易保存的特性,提出分级、分区、分类保护,对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传统建筑采取了原物、原貌、风貌三个不同层次的保护措施;对原有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的改造采取多种模式,不搞一刀切;规定了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引导传统村落开展健康有益的传统民族节庆、祭祀、竞技活动,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日常穿着传统民族服饰的条款。三是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村民是村落、村寨的建造者、使用者和传承者,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同时也是保护传统村落的主体。《条例》充分考虑村民的生活需求、发展要求和公平诉求,例如规定因保护需要造成村(居)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协商给予补偿;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并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等。
同时,《条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村民的生存需求、发展要求和公平诉求,最大限度的着力于解决好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问题,转化成为相互促进的依存条件,从而实现传统村落保护成果和村民发展的共享。首先,坚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基本理念。提出了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强调要走保护与发展并重的道路。其次,注重传统村落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共同保护。明确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应当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把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作为申报柳州传统村落前提条件;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在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具体措施上,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要合理安排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强调因实施保护发展规划需要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最后,在推动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让村民共享保护发展成果的具体措施上。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产业发展等,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引导村(居)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功能提升改造,以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发展利用,如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等产业基地。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设立集体经济实体对传统村落进行合理开发,村(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生产经营保护活动,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传统村落28个,自治区级传统村落63个。我们坚信,在《条例》正式实施后,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传统村落保护一定会取得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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