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注意!这个公司因扬尘污染“挨罚”2万元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5-22 12:44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不采取任何抑尘措施,擅自开挖土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5月20日下午,巴彦淖尔市某公司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川中队依法给予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局金川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日中午3:30,金川中队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临河消防主题公园内有人开挖土方造成扬尘污染。稍后,金川中队几名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查看,在消防主题公园西侧,发现有两、三名工人正在施工作业。经询问调查得知,此处是巴彦淖尔市某公司的供热转换站,属于地下建筑物,深达3米,高出地表部分不足50厘米。因建设在绿化带内,长期受浇灌影响导致东侧墙体下沉较为严重。于是该公司准备将墙体开挖后进行防水处理,当时工人已将墙体开挖深至近1米处,而现场挖出的土方以“全裸”的状态直接堆放在一处大面积的防水篷布之上,没有进行苫盖,更没有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导致土方随着现场工人的深入挖掘越积越多,扬尘污染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多。
 
 
对此,执法人员为该公司供热转换站相关负责人张某耐心讲解了实施此类工程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作业、土方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未采取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危害性。并当场督促工人对堆积的土方进行洒水除尘,之后进行回填处理,恢复了此处的原有风貌。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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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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