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处罚800元!浓烟滚滚似火灾 ?真相竟是……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5-21 13:35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随意焚烧垃圾不仅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产生的有害物质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不以为然,明知其害却执意为之。5月20日,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丰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汇丰街南侧的原万野公司院内有焚烧垃圾现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焚烧垃圾当事人将火源进行扑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相关法律下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该局汇丰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日上午7点多,该局一名执法人员在金川大道巡查途中,突然发现西侧方向浓烟滚滚,似乎是发生了火灾。他连忙驱车循着浓烟的方向行驶,行至汇丰街南侧,才发现浓烟是由原万野公司院内冒出的。执法人员立即进入院内查看,看到一名六旬妇女杜某正在院内的一处40平米、约1.2米深的地坑式设施西侧焚烧垃圾,由于垃圾中混杂了许多废旧轮胎,因而造成浓烟滚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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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原万野公司院内有汽修厂,回收二手车、餐厨设备、废品等四、五家门店,杜某是保洁人员,负责打扫院内所有门店的环境卫生。据杜某说,原来用于清洗番茄的设施现在用来堆放日常垃圾,当时,她利用手推车将汽修厂清理后的垃圾倾倒在此,看到堆放的垃圾日益增多,就想到用焚烧一部分垃圾的方式来减轻存量,没想到引发浓烟滚滚现象。执法人员责令杜某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利用灭火器、水浇等方式,将火源当场扑灭。
 
稍后赶来的汇丰中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某汽修厂负责人王某给予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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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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