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取证后处罚 临河城管治理店外烧烤“出新招”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5-21 13:31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店外烧烤、露天烧烤在给市民带来美味的同时,随之引发的卫生脏乱、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一直是广大市民的“心头病”,同时也成为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点整治内容。5月20日,临河银河路东侧某烧烤店因店外经营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川中队依法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局湿地公园管理办有关负责人介绍,5月19日晚上20:53,当晚执勤的湿地公园管理办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投诉电话,反映银河路某烧烤店店外经营存在噪音扰民行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在银河路东侧,执法人员看到某烧烤店门口台阶上共摆放了5张桌子,现场大概有20多名食客正在就餐,执法人员当场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拍摄记录,同时拍照取证。之后,执法人员找到该烧烤店负责人,告知其店外烧烤行为易引发噪音油烟污染,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并责令其尽快将店外擅自摆放的桌椅板凳搬移到店内,同时态度温和地向现场食客们说明情况,动员他们立即进店就餐。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店主将店外的所有经营工具清理一空,食客们也在执法人员劝说之下纷纷进入了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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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该局金川中队收到湿地公园管理办反馈的银河路某烧烤店相关取证材料,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审核无误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该烧烤店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对于店外烧烤、露天烧烤等顽疾问题,该局将采取现场拍照取证,将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店名等信息详细记录在案。取证后次日再进行执法,证据充分,而且也能更好地沟通,避免现场执法引起与商户、食客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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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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