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多部门联手重拳出击治理扬尘污染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5-15 12:12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邬文娜) 因施工工地现场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施工车辆未经过清洗造成出口带泥现象,建筑土方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5月12日,位于金川大道东、永刚渠北、绕城线南的临河某建筑工地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型公建执法大队依法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局大型公建执法二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从5月初开始,临河区住建局联手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点对临河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大型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排查,主要针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截至5月13日,共依法查处6个施工现场抑尘措施不到位的大型建筑工地,并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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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施工扬尘污染,5月15日~6月15日,由市环保局牵头,联合区住建局、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在临河城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检查行动。采取“三不两直”(不提前发通知、不提前打招呼、不要求接送,直接深入施工现场,直接查找、整改问题)、“白+黑”(日常检查和夜间巡查)工作模式开展专项检查,对各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围挡设置;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硬化;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覆盖、固化或绿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及车辆清洗情况;建筑土方、垃圾、散装物料密闭清运;配备固定式、移动式降尘设备情况及数量;建筑物内垃圾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焚烧各类废弃物现象;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覆盖、清运情况;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情况;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场地洒水保洁、清扫抑尘措施;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同时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等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对不符合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规范的项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同时对造成扬尘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及时进行媒体曝光。
 
此外,市民如发现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现象,可及时拨打监督举报电话,区住建局8526880、区执法局82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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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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