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管执法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3-07 08:44
 

陕西:城管执法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2019-03-02 08:07:21浏览:125评论:0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记者从2月28日召开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获悉,《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同时,条例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等。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行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条例》强调了对执法监督,规定:如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使用、擅自处分或者截留、毁损查封扣押物品;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安排协管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或者不制止协管人员执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