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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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传媒网讯 4月24日上午,记者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绿化是优化生态环境、打造宜居空间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加快推进潍坊市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到2019年底,全市建有公园绿地面积7652.2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2.09%,绿地率达到40.0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8.52平方米,植物种类达到103科、935种。市区2009年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2011年获评“中国人居环境奖”。2019年我市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市域全覆盖,成为全省第三个市域全部达标的地级市。
随着城市绿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绿化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城市绿化服务的期望也越来越高,绿化立法迫在眉睫。为此,《条例》作为2019年市人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列入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条例》于2019年12月24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确定了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职责。条例明确界定了有关方面的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和调整、重大事项审议、海绵型绿地建设、立体绿化、异地补建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海绵型绿地建设和立体绿化的规定是制度创设的亮点。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助于消纳城市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第二十条对加强海绵型绿地建设作出了相应规定。城市立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的有效方式,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有助于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吸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营造和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为此,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立体绿化作出了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措施。条例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人;设立永久性绿地制度;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以及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加强城市绿道建设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其中,设立永久性绿地制度和加强城市绿道建设的规定是制度创设的亮点。设立永久性绿地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城市绿地,更好地保护绿地的生态功能、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环境,巩固现有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实现绿色永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永久性绿地作出了相应规定。城市绿道穿梭于城市、景区与公园之中,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绿道既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连接城市与乡村,将公园、湿地等生态系统串联起来的绿色纽带,有助于形成城市完整的生态大体系,提升城市生活品质,为此,条例第三十条对加强城市绿道建设作出了相应规定。
设置和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条例对于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擅自修剪树木等违法行为,均设置了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