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该如何破解?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忙碌了一天的工作回到家,晚上准备闭上眼好好睡个觉,却被“嗡嗡”的施工噪音搅了夜晚的宁静,相信换做谁都无法忍受。近日,随着临河城区的大型建筑工地的陆续开工建设,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夜间投诉举报较多。针对这一顽疾问题,相关部门是如何解决的呢?
据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型公建渣土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导致大型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因素有很多,配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考虑到交通安全,相关部门要求运输混凝土、渣土等车辆限时进入城区;建筑施工工艺特殊要求,例如混凝土浇筑施工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可间断施工,否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建筑物留下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对“夜间”有明确的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对于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包括建筑基础垃圾和拆迁渣土清运、土方开挖和回填、绿化用土、现场浇筑混凝土)或者特殊需要连续施工的,须携带相关建设手续,提前两天到临河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审批,填写《夜间施工连续作业审批表》,之后由上述两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建设项目周边公告附近居民。
为及时解决市民群众举报投诉问题,从4月20日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夜间备勤制度。每晚20:00至次日早8:00,接到城管举报热线8296000、12319转办的指令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并对现场情况拍照或视频取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整治措施。
在城市市区或者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对于建筑工地正在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且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及时回复举报者处理情况及提供夜间施工手续详细信息;对于建筑工地正在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且并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应现场责令立即停工,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求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依法给予立案调查,并及时回复举报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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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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