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东莞实行"无理由退定"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2-20 10:10
 

全国首例:东莞实行"无理由退定"

2019-01-17 08:00:00浏览:79评论:0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规: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不含签订当日)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应当退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发布《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规: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不含签订当日)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应当退还。也就是说,以后大家在东莞买房,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无理由退定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该《认购书(范本)》在第七条“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中明确规定:

 

乙方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认购书和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本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甲方未在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乙方解除本认购书的,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若存在甲方退还定金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甲方逾期未退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天计算给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该《认购书(范本)》有三大亮点:

 

一是,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提示义务,提醒买受人充分知情、理性购房和增强契约精神,明晰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涉及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等易被忽略或误导的重要信息,促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条件下充分协商完成交易,杜绝“霸王条款”,按合同精神履行各自主体责任。

 

二是,创新实施“两天无理由退定”。通过设置“乙方(买受人)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出卖人)应当解除本认购书并退还定金”及“若存在甲方退还定金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的格式条款,旨在为买受人提供一个冷静期和缓冲期,避免非理性购房风险,以最大限度减少后续合同纠纷。

 

三是,挂钩差异化监管和行业共治。制定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是该市相关部门坚持“因城施策”、探索行业多方共治的一次创新。对自愿使用该认购书范本并加入东莞市房地产业协会协议倡议成立的“东莞市房地产企业诚信联盟”,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工商等多部门将实行“扶优”政策及联合激励措施。

 

东莞市推“无理由退房”,是一个极强的政策信号,它给予了购房者一定程度的后续选择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障;对于行业的制度完善,是一个比较大的积极影响。

 

2018年12月以来,部分城市对楼市政策进行了“微调”。

 

如,2018年12月17日,昆明市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拟允许无固定用工单位的个人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基数的10%。在购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等房贷利息优惠。

 

12月18日,山东省菏泽市发布通知:取消“所购买的新房和二手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

 

12月19日,广州市宣布,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即放开商住房个人限购。

 

2019年1月3日,青岛市决定暂停执行高新区的摇号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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