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住建部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通知》要求,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自贸试验区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通知》要求,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对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进行调整: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