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许多建筑企业参建各地应急医院,员工在一线日夜奋战,公司为员工购置防疫物品,确保加班人员身体健康;复工在即,很多建筑企业,为开工做准备,购买了防护服、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品。那这些防疫物品在税务上怎么处理呢?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健康购入的防疫物品发生的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收规定,不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因此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健康购入的防疫物品发生的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收规定,不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因此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操层面存在争议。近期,上海税务局发布的《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一)》对此进行了明确: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那防疫物品在上海外的其他省市能否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呢?小编建议企业参考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文件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进行判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小编提示:有的企业会发放给职工补贴让职工自行购买防护用品,或者不论是否上班均发放防护用品甚至带回家使用。对于这种情形,则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入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小编提示大家在实操中注意区分,最大限度防范税收风险。疫情期间,建筑企业如因参建各地应急医院,或是因为维稳防疫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小编提示: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补贴的性质具体判断,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对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扣除相关费用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项条件时,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具体条件如下:(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能够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筑企业在疫情期间可能遭受工程物资、工程设备等损失,税收上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管理不善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而疫情导致的工程物资、工程设备等损失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小编提示:对于发生的工程物资、工程设备等损失,应当留存资料证明是由疫情导致的损失而不是管理不善引起的,方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疫情期间遭受工程物资、工程设备等资产损失,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并按规定准备各项证据资料留存备查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期间,如果建筑企业因员工不幸染病而发放的医疗补助金,或是员工染病身亡而发放的抚恤费,税收上如何处理呢?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工作期间染病而发放的医疗补助金、抚恤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不少企业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比如货物无法交付、建设工期无法完成等。如果确实是因疫情导致履行困难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如果不是因疫情导致履行困难的合同,则会存在依据合同的约定收取或给予对方违约金的情形。那对于违约金的合同双方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呢?
判断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其产生是否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已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如果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则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同税目税率的发票;如果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即合同未履行,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可以据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小编提示:合法有效凭证不仅仅是“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违约金支出不用缴纳增值税时,虽然不能取得发票,但其他凭据也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例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
根据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力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延期缴税,以缓解资金压力。那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呢?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疫情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延期申报,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材料,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小编提示,延期申报并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而是先按上期缴纳税额预缴税款。如果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税款,不应申请延期申报,而是申请延期缴税。申请延期缴税,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延期缴税,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小编提示,对于发生严重困难需申请延期缴税的企业,应尽早提交延期缴税申请,以避免因批准日期超过缴税期限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小编寄语
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全体华政人坚信:东风化雨逐西风,大地阳和暖气生。寒冬已去,让我们静待春暖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