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由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细则》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意义
2019年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印发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建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在深入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会对今后我省的建筑业高质量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和条例规定的需要。2016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从业执业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我省尚未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因此,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同时,也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建筑工伤保险理赔和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等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健全施工现场管理的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将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可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建筑工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并有效规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监督上述人员按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防止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细则》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效手段,并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了措施。
三是解决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的必要手段。当前,我省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恶意拖欠工程款,违法转包发包等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细则》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改进了工程款支付管理,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审慎起草论证
自2019年1月起,向全社会、市州行政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多次组织省市行业协会、央企、国企、民企等建筑企业召开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并充分论证。经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细则》(送审稿)。并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鄂建〔2010〕102号),对《细则》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廉洁性等进行了审慎的评估。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监管职责、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采集、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4条,阐述了《细则》起草的目的依据,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权限职责,其中,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二)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该章共4条,明确了现场管理的原则和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筑工人等各方主体的管理职责,并对施工现场人员考勤登记、考勤和退场手续进行了规范要求。其中,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三)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管理。该章共7条,主要涉及实名管理信息包含的内容、采集的原则、录入的方式、上传的途径及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同时,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施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技术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本区域平台与上级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屏障。
(四)第四章 工资支付。该章共5条,主要涉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相关内容。明确了建筑工程进度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条件、工资卡管理、工资支付和工资信息等相关内容。其中,建筑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建筑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工人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该章共5条,明确了实名管理的检查监督部门和责任,实施实名管理的奖惩措施和强制措施。明确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同时,要求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 附则。该章共3条,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