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临河区:油烟净化设施成摆设 门店被罚20000元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因未正常启用油烟净化设施而造成严重油烟污染,1月2日,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临河水源路路西的北欧印象小区某餐饮门店开出2000元的罚单。
据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川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12月25日,金川中队执法人员接到北欧印象小区部分居民的投诉电话,反映北欧印象小区某餐饮门店排放的油烟存在严重扰民现象。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发现居民举报情况属实,就立即向该餐饮门店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完成整改。
1月2日,北欧印象小区部分居民再次反映该餐饮门店油烟扰民现象依然如故。金川中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餐饮门店查看,在该餐饮门店二楼楼顶看到一处10平米左右的彩钢房内放置了一台油烟净化设施,且里面覆盖了厚厚的黑色油污。之后,执法人员又随同北欧印象小区部分三楼居民住户前往他们家中亲自感受油烟污染现状。执法人员分别在几位居民家中确实不同程度地闻到阵阵气味刺鼻、浓烈的油烟味道。对此,执法人员又邀请专业人员对该餐饮门店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处于“停工”状态。经过执法人员与该餐饮门店有关负责人王某深入了解得知,该餐饮门店油烟净化设施已停用了很长一段时间。
鉴于该餐饮门店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当即为王某发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餐饮店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王某将上述情况尽快转告该餐饮店总负责人于某,最终双方达成整改共识,于某表示,从即日起将按照金川中队的要求尽快整改,重新更换油烟净化设施,改造排烟管道。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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