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乱搭乱建、偷倒建筑余土…最高将被罚款5万!
明年1月1日起,《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施行,乱搭乱建、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外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偷倒建筑余土最高罚款5万元!
据悉,《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批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宜春市自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总共47条,从责任划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相关细则规定,其中涉及乱搭乱建、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外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多个生活常见、群众关心的问题,这意味着今后再遇到类似问题,我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有法可依。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应按统一规范设置
据《条例》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或者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统一规范设置;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
否则,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占道和占用公共停车位说“不”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行为:(一)摆摊设点、兜售、揽工,散发广告等;(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物料或者种植农作物;(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四)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五)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经营活动;(六)超出门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地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否则,将按具体行为处以50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针对公共停车位被占用,《条例》也专门单条列出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核心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节假日、休息日、下班期间开放停车场所。违反规定者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户外饲养宠物和携带宠物者应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携带的宠物随地大小便而不清除是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大大影响我市市容市貌及百姓生活环境。
此次《条例》对此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及时清除。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饲养数量处每只(头)50元罚款。对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内容还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公共设施,车辆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以及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等多个方面。其中,在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中,偷倒建筑余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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