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临河区:罚款1000元!又有人因这事“栽了”!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为了自己方便,就将污水垃圾混杂一起随意倾倒在路边污水收水口处,全然不知这一违章行为早已被城管部门“天眼”盯上了,结果当然是“吃”罚单了。12月24日,临河长春街路南一餐馆店主王某因乱泼乱倒一桶餐厨垃圾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团结中队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
据该局团结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12月20日上午11:40,该局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从长春街路南过来一位上身穿深蓝色毛衫、扎着围裙、手拎一桶污水垃圾的中年男士,只见他来到长春街与黄河路交会处的一处污水收水口处,弯腰将手里拎着的一桶污水垃圾似乎“费了好半天劲儿”才倾倒在污水收水口上面,瞬间被各种饭菜残渣等餐厨垃圾覆盖。当日下午15:37,该局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将上述影像资料视频截图通过手机智信系统下派至辖区团结中队。
到底谁是乱倒污水垃圾的始作俑者?团结中队执法人员收到派送任务后,分别深入长春街、黄河路,经过连日来的排查比对,终于将目标锁定为长春街路南一餐馆店主王某。12月24日下午,团结中队执法人员来到该餐馆,向店主王某出示了视频截图证据。在证据面前,当日穿着与视频截图中“如出一辙”的王某无法抵赖,当场承认了自己就是视频截图中的当事者。执法人员为王某发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