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
(来源:南宁房产)
日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根据《办法》,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单身的,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受保障家庭支付。
建管中心根据受保障家庭签字确认的明细表,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物业服务费补贴,并将补贴拨付情况报市住房局备案。受保障家庭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
受保障家庭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应主动向建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受保障家庭应退还已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受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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