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出炉
征收住宅提前签约并搬迁,每户最高奖励1.2万元
日前,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实施。
辖区政府为征收主体
《通知》明确,各区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受所在区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
《通知》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各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制定认定操作细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上报辖区政府批准同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通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据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无法进行就近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将获得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照其提前天数给予相应奖励: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万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万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万元。
为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解决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带来的困难和诸多生活不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此外,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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