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10-15 16:13
来源:新消息报
 
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会议上,与会代表审查了银川市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记者了解到,《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2008年进行了修改。条例实施十几年,为银川市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完善物业服务体系、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今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上条例中一些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不相一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而重新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于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业委会成立问题,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物业费用问题,如何处理好业主、物业和业委会的关系等,在条例中都进行了规定和明确。条例结合银川市机构改革以及部分物业管理职能下放至三区政府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还明确了银川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职责。
 
新增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筹备组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不了,无法与物业议价?条例新增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筹备组职责。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组建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并重新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成员条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
 
小区未出售的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车位问题一直是最为业主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分组审议中,代表们就解决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问题进行了讨论。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同时,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银川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
 
公共收益账本不能再是“糊涂账”
 
小区公共收益去了哪里?公共收益物业如何公开透明,避免被人滥用?此次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规定。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审计等内容,规定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
 
此外,还新增了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增加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内容
 
在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内容中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强化专业服务事项的移交和维护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更好保障业主权益
 
此外,从保障业主权益出发,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夯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建立解决基层物业纠纷有效工作机制;同时为防止个人信息外露,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售或非法提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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