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用承诺工作制度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9-10 15:20
来源 : 鸡西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二条 打造“诚信城管”,不断提升全局干部职工诚信意识,并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第三条 信用承诺对象是指需要办理我局政务服务事项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承诺内容为信用承诺对象提交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第五条 相关科队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第六条 相关科队根据工作实际和信用承诺对象所应当承诺的内容不同,拟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第七条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本单位保存,一份报市信用办备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第八条 相关科队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相关科队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信用“黑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条 相关科室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科室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十二条 各科队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信用承诺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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