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出台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9-05 10:19
(来源: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月28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适用范围、征收主体、补偿办法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工作实践中应明确的征收主体、工作主体、补偿科目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意味着我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将有规可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涉及公共利益,六种情况可以征收】
 
按照《实施意见》,六种情况下需要房屋征收。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六种情况,都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房屋征收与补偿将遵循方案科学、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适应范围。船山区介福路街道、育才路街道、镇江寺街道、凯旋路街道、南津路街道、高升街街道办事处6条街道所辖范围,以及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直管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都将适用本办法。
 
【明确补偿范围,严格兑现奖惩政策】
 
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哪些,将如何进行补偿?《实施意见》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据《实施意见》,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住宅房上浮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贴,非住宅房上浮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源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调换住宅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内被征收人不再支付费用。针对被征收商业房的补偿,原则上在同类口岸对应安置,并按评估价结算价差。
 
《实施意见》还规定了搬迁费和装饰装修费、设备损失费等的具体补偿办法。对正常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超期过渡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做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奖惩。对于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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