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首部政府规章出台——《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武 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号
《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9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1号
市 长:周伟
2019年7月16日
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所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作出规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绿色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设立的决定。
对作出不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依法需要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并按照登记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一般为五年;
(二)建筑工地围档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施工期限。
广告设置期满,由原设置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六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安全检测制度;
(二)详细记录检查、维护、安全检测情况;
(三)户外广告版面出现污损、褪色、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或更新;
(四)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显示不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六)遇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安全检查巡查责任制度,对所辖区域内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巡查。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尚。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广告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的;
(二)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的;
(三)户外广告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未经审批设置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等批准内容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违反设置规划要求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户外广告出现污损、褪色、残缺,未及时维修或更新的;
(六)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显示不完整,出现断亮、残损,未及时维护、更换的;
(七)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有效期满未及时拆除或恢复原状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安全检测制度的,未记录检查、维护、安全检测情况的;
(二)广告设置与周围环境明显不协调,影响市容市貌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户外广告噪声、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内建制镇、各类园区、集中统一管理的农村社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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