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推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让垃圾“变废为宝”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新陈代谢”的速度持续增高,拆旧建新工程与日俱增,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提升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已迫在眉睫。为此本刊特辟专版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分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经验与智慧,给广大建筑企业以借鉴。
建筑垃圾存在巨量累积风险,应提前制定中长期规划
钟茂初 全国政协委员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建筑垃圾的巨量产生、巨量累积,是我国未来阶段将要长期面对的大问题。从生态环境角度来看,在各类建筑物大拆大建的背景下,全国每年建筑垃圾产生量有数十亿吨,绝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填埋,成为巨大的生态隐患。由于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多为高耗能、重污染产业产品,建筑垃圾的综合环境影响巨大。建筑垃圾,不仅是废弃物的累积,同时也大量增加碳排放量。
巨量建筑垃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在40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建设了大量的建筑物: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厂房及各种设施、铁路公路等各类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等。毫无疑问,这些建筑物在未来几十年内都将进入报废期,必然累积形成巨量的建筑垃圾。加之,每年还在不断增加新的建筑物,未来阶段的建筑垃圾将以较高的增长率不断累积。预计若干城市,将在40、50年内集中进入建筑垃圾爆发期。而在相应的发展规划之中,尚未包含各种类建筑物报废的总体规划和综合应对规划。
我国城市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大量“短命建筑”现象。一些花巨资建设的建筑,在建成不久便被拆除,造成巨大财富损耗的同时,也造成无谓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影响。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过早拆除建筑面积达到数亿平方米,拆除建筑的平均寿命仅为30年,远低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标准: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建筑物寿命过短和不合理拆除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和政绩驱动下,频繁更改城市规划,造成大量短命建筑。各个时期地方领导干部建设的“形象工程”,盲目搞大广场、超高层建筑、大型体育设施、大型文化会展建筑、新造大型旅游景点等,这些建筑物也是成为短命建筑的根源之一。
我国居民住宅或商务政务用房,因业主交易频繁,短时间内多次拆改装修,造成大量建筑垃圾。每套房屋,每装修一次都要造成数吨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也无谓地增加了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能源消耗,还造成木材等生态资源的无谓损耗。频繁装修改建,也是造成建筑寿命缩短的重要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必须未雨绸缪地针对建筑垃圾问题制定中长期规划,否则,当建筑物进入集中报废期,建筑垃圾集中产生将可能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建议:(1)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部门,应尽快着手制定“建筑垃圾及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将之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对各地区、各领域既有的建筑物存量和增量、报废年限进行全面的统计调查,计算出未来各年度可能形成的建筑垃圾量,并针对这一建筑垃圾规模及结构,提出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2)各城市的建设规划,应当包含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处置方式的规划。应以城市未来阶段建筑垃圾的容量和处理能力,作为城市建设规模的前置性约束。相关部门对于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应考虑当地未来阶段建筑垃圾的存量、承载能力和处理能力,如果未来阶段的建筑垃圾可能超过该地方的承载能力或者超过该地方的处理能力,则应对该地方新建建筑物有所限制。对新建建筑物的增加应有较合理的时间节奏,不应使新增建筑物集中在某一时期,以避免报废时的建筑垃圾集中产生。(3)相关部门不应只考虑新建建筑物的规划,也应同步考虑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的规划,至少要使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的提升速度,不低于建筑垃圾的形成速度。(4)铁路、公路、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同步制订建筑垃圾及其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同步确定其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应当是建筑垃圾及其处理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1)建筑垃圾减量化应纳入各级规划目标并进行严格考核;(2)建立相关法规,强化民用住房、商用房屋、办公房屋等建筑物的装修间隔年限,既可减少装修建筑垃圾,也是保障和延长建筑物寿命的重要手段。建议规定:根据各类建筑材料的使用年限和设施老化程度等因素,民用住房、商用房屋、办公房屋等建筑物的装修时间间隔,不得低于12~15年。同时规定,房屋装修事项,纳入房屋登记内容,以有效制约房屋频繁交易和炒作带来的频繁装修;(3)新建建筑物的责任者,应承担起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并与其承建业务规模挂钩;(4)建筑垃圾及其处理的资源化和市场化,应是建筑垃圾中长期规划的内容之一。通过资源化和城市化,促进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的大幅提高,并作为化解建筑垃圾集中爆发的重要手段。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城市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短命建筑问题,进行全面治理。(1)严格城乡规划,强化限制短命建筑物的形成。短命建筑规模和占比,应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的约束性指标和考核指标。(2)对未达年限建筑物进行拆除,应进行全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得出因过早拆除而关联造成“全环境影响”(包括上下游相关产业的环境影响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环境影响)。各地方不合理拆除建筑造成的环境影响,应纳入到相应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范围。(3)制订法规明确规定:对未达年限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环境影响补偿责任。即,要求责任主体通过承担植树绿化责任、购买碳排放额度、回收利用并合理处理建筑垃圾等方式,抵消其不合理拆除建筑的环境全影响。以此方式,提高拆除责任者的成本和强制性责任。(4)各地方当年度所有不合理拆除,都必须评估其全环境影响,加总得出该地因不合理拆除建筑造成的环境影响。以此为基准,生态环境部门相应核减该地方下一年度的碳排放额度和污染物排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