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随意倾倒焚烧垃圾被依法处罚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7-01 09:43
露天焚烧垃圾会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如果达到一定的浓度,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近日,市城管执法局柳东分局就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焚烧垃圾的案件,涉事企业也将被受到应有的处罚。
2019年5月23日23时16分,市城管执法局柳东分局市容中队的执法队员接到数字城管转办投诉,市民陈先生反映:“文苑路2号柳州市城市职业学院门口的旁边有人在烧垃圾,浓烟滚滚,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随后,正在巡查值夜班的3名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看到在文苑路离坪地村路口约50米的地方,有一堆生活垃圾正在燃烧,堆积高度约达1.5米,火势较大,还伴有刺鼻的浓烟。一名执法人员连忙从旁边住户家里借来一根水管浇水灭火,由于水管长度有限,只能浇灭部分火源,另一名执法人员看到此情况就拨打了“119”报警。
 
24时左右,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并将村路里面的火源扑灭。正当执法人员和消防队员走到村路路口准备撤离时,又发现在几个环卫垃圾桶旁边有一堆生活垃圾也在起火,而不远处一辆环卫运输垃圾车刚刚驶离。十多分钟后,消防人员通过干粉灭火器,顺利将两处焚烧垃圾引起的明火火源全部扑灭,消除安全隐患,现场未造成财产损失。
5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天网监控和走访调查,确认昨晚在坪地村路口倾倒和焚烧生活垃圾的人员为一家环卫公司的保洁人员。之后,城管部门对涉事环卫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下达执法文书。环卫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今后将加大对环卫保洁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执法人员表示,环卫保洁人员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依据处罚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