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深圳市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城中村更新,更多采用微改造方式,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
据了解,以往城市村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城中村综合整治推进相对缓慢,实施手段有限,主要是满足基础性的安全及环境保障,难以实现公共空间和生态环境品质提升等改善性需求。
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分类推进城中村综合整治。
就是坚持城中村有机更新,更多采用微改造方式,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按照不同实施方式分类推进综合整治:
一是城中村综合治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是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现状建筑功能改变。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或利用现状建筑改变功能完善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或在确保实施可行、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空间改造为架空停车场或架空花园、屋顶花园等公共空间。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
三是综合整治类更新。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确实无法消除重大隐患或者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可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或引入实施主体实施。
其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蓝线、高压走廊等范围内或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城中村,除市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或局部拆建。
《若干措施》对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手段进行了拓展,特别是针对一些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又无法简单通过城中村综合治理、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等手段予以解决的,允许其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予以实施。
针对拟进行拆除重建的城中村,《若干措施》提出要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服务。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开发企业私下进驻城中村及私下倒卖,降低改造成本和社会风险。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区政府监督下,以公平公正、民主透明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场主体,杜绝少数"村官"与开发企业操纵集体决策,保证村民真实意愿得到体现。
在加强城中村更新的服务与监管方面,《若干措施》强调,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集体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对拟开展城市更新的城中村,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城市更新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服务,加强引导,并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开发企业私下进驻城中村。已按规定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城市更新合同备案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各区应加强监管,杜绝开发企业私下倒卖,降低改造成本和社会风险。
要严格落实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管控要求,有序引导市场改造预期。各区政府应规范城中村租赁市场,加强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经济效益评估与核算,确保整治后租金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若干措施》要求,以尊重历史、公平合理为原则,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按照是否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结合不同建筑功能,分类制定安置房置换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执行。